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抓紧制定《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了解,这项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将大大增强:比如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据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5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4个等级。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以及监护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在消费者对人格尊严愈发注重的今天,精神赔偿的任何规定和细节都是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
在回顾去年的精神赔偿案例时,不能不提到“丑女”高彬案。和许多外貌不漂亮的女孩内心缺乏自信不同的是,她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把一家她认为对她实施了相貌歧视的酒吧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5万元精神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酒吧给付高彬精神赔偿4000元。然而对于这个结果,高彬觉得很不满意。“这4000元不但弥补不了我的精神伤害,甚至弥补不了我的诉讼成本。”高彬的律师刘东华女士认为,精神赔偿的含义里面应包括惩罚、教育的意思。酒吧这么严重的一个行为给4000元,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在社会上引不起警示。
由于中国对精神赔偿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精神受到伤害时,人们不知如何来提起适当的精神赔偿。高了怕白送诉讼费,低了又得不到起码的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想知道,人民法院在受理精神赔偿案件依据什么标准?“事实上,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我们国家还是有一定法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继平法官对记者说,我国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对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4项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索取精神损害赔偿。
“而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却长期尚处于空白状态,以至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致死致残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北京市也于2000年7月份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致人残疾、死亡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应否确定限额?由于缺少一部《精神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问题。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随意性太大,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悬殊等。为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作出最高限额10万元的规定。此前,广州市人大曾确定精神赔偿数额为5万元的下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确定5万元的上限。这种对精神赔偿确定数额限制的做法是否可取?法律界人士说法不一。
“规定一个上下限是不科学的,尤其是上限。”陈继平说,精神赔偿主要作用是抚慰受害方,规定上限,等于封顶了,这样难免使一些被损害程度小的人得到多的赔偿,而损害大的人得到少的赔偿,这就失去了一个公平的氛围。刘东华律师也不赞同规定上下限,她认为应该根据对方的赔付能力、被害人的损害程度、在社会上引起的社会效果等不同情况来综合考虑赔偿数额。法学专家认为,必须承认,精神赔偿的标准要比实物赔偿难以把握得多,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新挑战。